慈善公益報(本報記者 權 敬)十年前,我們還在思考什么是慈善?什么是公益?慈善與公益的區別是什么?經過十年我國慈善公益事業的不斷發展與實踐,我們發現,分立變得不那么重要了,融合更重要。十年間,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多領域互相融合、取長補短、跨界合作,出臺了不少政策,也取得了矚目的成果。比如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和創新、鼓勵社企聯合治理鄉村振興和扶貧攻堅等等。
就各領域之間如何厘清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曾指出:“目前來看,邊界固然要劃,不過還是先要融合起來一起做事情,在操作中發現問題并逐漸厘清。如何跨界整合,成為共同做事的社區集群型組織,這可能是發揚我國傳統文化智慧的創新方向。”
公益與商業的融合與區分近些年在我國公益業界和學界成為熱門爭論話題,之所以如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其原因在于“井水犯了河水”,或者“河水犯了井水”。“我們擔心,當以公益為名從商時,或者為經商之實行善時,是否會有不妥?但是反之,如果是以經商之名行善時,或者為行善之實從商時,可能就不會有這樣的擔憂嗎?答案可能并不簡單。”
那么,公益慈善與商業之間有哪些必須要厘清?如何厘清?
“在公益專業化、組織化和法制化之前,公益與商業的關系根本不是一個疑難問題,那時更糾結的是宗教與世俗慈善之間的關系問題,即便以公益為名沽名釣譽,行為人所遭受的也自有社會輿論與來自道德的責難和矯正。”金錦萍認為,當公益專業化和組織化之后,出現了以公益為業的組織,并且法律對以公益為業的組織進行特殊規制的時候,公益與商業的關系才變得具有法律上的規范意義:所以從法律視角而言,與其籠統地探討公益與商業的關系,不如說是在討論公益組織與商業組織之間的關系。
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法律中與商業組織對應的概念并非公益組織,而是非營利組織。之所以要界清兩者,是因為非營利組織有獲得的特殊權益的權利,例如公開募捐資格的授予和優惠的免稅政策。
據金錦萍介紹,法律上首先區分的是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進而在非營利組織中再區分互益組織和公益組織。法律之所以區分就意味著:如果誤用或者錯位使用組織形式,以公益組織從商或者以商業組織為善,都將因名不副實而使設立者意愿難以實現或者使組織遭受不當規制。
那么公益組織從商或者商業組織行善的法律規范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金錦萍表示,商業組織行善,法律原則上并無強制性規范。盡管中國公司法中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從本質上而言,依然是為了商業目的的公益行為,所以那個條款并無實際適用的效力,只有獎勵性措施,例如公益捐贈稅前扣除。
但是有一點卻不容忽視,她認為,如果要求以公益為業的組織的設立遵循的是特許原則的話,那么有一些以公益為業的機構即便想登記為商業組織也不可行;當然,商業組織在公益活動中的獲益若是名利雙收也未嘗不可,例如公益營銷。但是公益營銷本質上屬于附捐贈合同的商業營銷,而且廣而告之,故調整這一活動的主要是廣告法和合同法,如果慈善法對此有所規制,也只是確保信息對稱以及公益組織的利益沒有遭受損失,例如要求規定慈善組織的最低收到捐贈的數額,不管銷售情況如何。
而對于公益組織從商,法律的規則限制則大不一樣。金錦萍介紹道,其一,是否允許公益組織從事商業活動?各國立法不統一,區別只是在于是否允許公益組織可以兼營商業活動,而且這種混業經營并未改變公益組織的屬性。其二,商業活動是否影響了公益組織的認定?當公益組織所從事的商業活動的規模和影響過大時,會偏移其目的和宗旨從而影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其三,商業活動是否與公益組織的宗旨和公益倫理相符?公益組織所從事的商業活動還需要符合公益倫理,例如一個以促進環保為目的的公益組織不得從事會給環境帶來負面影響的商業活動。其四,商業活動收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而這種政策是否會導致與從事著同類商業活動的商業組織的不正當競爭?歸根結底,由于慈善組織比商業組織要適用更嚴格的規制和享受更優惠的財稅政策,故其自由度難免受到影響。
而對于兩者的關系,金錦萍認為,公益與商業從來不是水火不容的。“但是法律上的公益組織與商業組織卻涇渭分明;所有將兩者混淆或混合的做法最終只能使該組織首先適用商業組織的法律地位。商業組織從善是自由選擇,而公益組織從商卻被法律納入嚴格規制,其理由不言而喻:需名實相符、權利義務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