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四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湖北省統計局
2018年1月19日
為摸清“三農”基本國情,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我省組織開展了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省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近15.40萬人,登記了936.22萬農戶、27457個村級單位、1332個鄉級單位、9.81萬個農業經營單位;組織1634名工作人員對糧食、棉花等大宗農作物播種面積進行衛星遙感測量,完成了3023景衛星遙感數據處理,實地調查了3945個樣方和815個抽中普查區,實施了66架次整村無人機飛行測量,掌握了全省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省級及42個重點縣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務院農普辦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抽查的基礎上,湖北省農普辦組織了省級數據質量抽查,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綜合抽查結果顯示,農業普查登記戶的漏報率為0.16%,普查指標數據差異率0.35%。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湖北省農普辦和湖北省統計局分期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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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生活條件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省936.22萬農戶的生活條件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6%的農戶擁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擁有1處住房的800.61萬戶,占85.5%;擁有2處住房的124.57萬戶,占13.3%;擁有3處及以上住房的6.91萬戶,占0.7%;擁有商品房的98.15萬戶,占10.5%。
農戶住房主要為磚混和磚(石)木結構。住房為磚混結構的630.68萬戶,占67.4%;磚(石)木結構的159.84萬戶,占17.1%;鋼筋混凝土結構的95.33萬戶,占10.2%;竹草土坯結構的39.69萬戶,占4.2%;其他結構的10.68萬戶,占1.1%。
二、飲用水
524.33萬戶的飲用水為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占56.0%;250.68萬戶的飲用水為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26.8%;131.33萬戶的飲用水為不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14.0%;8.28萬戶的飲用水為江河湖泊水,占0.9%;8.47萬戶的飲用水為收集雨水,占0.9%;6.96萬戶的飲用水為桶裝水,占0.7%;6.18萬戶飲用其他水源,占0.7%。
三、衛生設施
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的341.92萬戶,占36.5%;使用水沖式非衛生廁所的57.36萬戶,占6.1%;使用衛生旱廁的123.76萬戶,占13.2%;使用普通旱廁的401.83萬戶,占42.9%;無廁所的11.37萬戶,占1.2%。
四、擁有耐用消費品情況
平均每百戶擁有小汽車20.2輛,摩托車、電瓶車92.8輛,淋浴熱水器70.2臺,空調62.8臺,電冰箱92.8臺,彩色電視機116.9臺,電腦31.9臺,手機257.4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農民做飯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電的543.93萬戶,占58.1%;主要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561.40萬戶,占60.0%;主要使用柴草的476.03萬戶,占50.8%;主要使用煤的28.08萬戶,占3.0%;主要使用沼氣的12.79萬戶,占1.4%;使用其他能源的2.27萬戶,占0.2%;主要使用太陽能的2.81萬戶,占0.3%。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墻、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2.做飯、取暖用能源:指住戶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電、太陽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糞等。
3.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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