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郭習松、通訊員裴荊城)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8的年份實施。國務院決定于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1月28日,省政府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認真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
據介紹,此次普查的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旨在全面調查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準確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普查標準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通知強調,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黨的十九大之后開展的首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此次普查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和“執行方案,真實完整”的要求,科學、依法、創新、高效地抓好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