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6月7日訊(記者陳俊)恩施州公檢法司四部門近日罕見聯合發出通告,劍指部分農村地區自己住好房子卻將父母置于危舊破房的子女。四部門表示,對這種未盡贍養義務的違法行為將嚴厲打擊。
這份名為關于敦促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表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撫養成人十分不容易。但在開展脫貧攻堅、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中,發現部分農村地區存在子女居住于寬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讓自己的父母等長輩居住在黑、臟、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的現象。這種情況屬于未盡贍養義務,遺棄被贍養人的違法行為,應受到全社會的強烈譴責,政法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規定,遺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機構為贍養費追索案件指派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通告稱,自發布之日起,贍養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人仍居住在危舊房的,贍養義務人要立即主動將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同時履行贍養義務,否則政法機關將視情節對贍養義務人進行相應處罰。拒不履行的,被贍養人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追究贍養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惡意串通,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扶貧資金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恩施宣恩就發生過此類案例并由相關部門協助老人向子女提出訴訟。年過六旬患有老年癡呆的侯婆婆老伴去世,她有四個子女,都住在寬敞明亮的樓房,婆婆卻住在破爛的土坯房中。2014年丈夫去世后,侯某某便跟隨其兒子張某3一起生活,2016年,張某3外出務工后,侯某某便一人獨居。隨著年齡增長,侯某某生活逐漸難以自理。2018年3月,被告張某2贍養了母親一月后,認為其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贍養義務,應該再由其他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便于2018年4月15日由其妻子將母親送到了村精準扶貧“尖刀班”駐地后便不予理睬。2018年4月,除了張某4外,侯某某的其他兒女均不在家,而張某4僅送過一次飯后就再也不管母親侯某某。
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癡呆,已經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長此下去,老人將有生命危險,當地有關部門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于2018年4月18日協助老人向宣恩縣人民法院李家河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四子女分別按月支付原告800元贍養費,并履行照顧扶養義務,因情勢所迫同時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先予執行。
在干警的幫助下,老人的生活終于得到保障,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訴訟事宜將在開庭后進行審判。
巴東縣多部門也在上月發出過通告,要求贍養人須立即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并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系,確保老人住得安穩、生活舒心;確因老人舊家難舍,故土難離,子女須保證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
對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門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代被贍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就地巡回審理,并將審理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對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惡意串通,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屋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