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省擬規定,沿江區域應劃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
長江日報融媒體7月23日訊為落實黨中央、湖北省委省政府對于大氣污染防治作出的重要部署,并提供法制保障,長江日報記者23日獲悉,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將審議《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
據了解,現行《條例》制定于1998年,其內容、重點任務與相關規定與上位法要求不相適應。修訂《條例》也是推進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的需要。當前,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是煙煤型工業污染,正在向煙煤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而現行《條例》對上述情形缺乏相應管理措施。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制度: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按年度實行生態補償和獎懲。
《條例(修訂草案)》對燃煤機組提出更嚴格的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已經建成的,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淘汰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已經建成的燃煤機組應當運用先進高效的技術,進行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提標改造,使大氣污染排放濃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為更好地保護長江水資源、防治長江沿線船舶大氣污染,《條例(修訂草案)》創新性提出,在沿江區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沿江區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并會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的排放標準;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驅氣作業。
(責編:Megg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