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襄陽一涉黑組織頭目一審獲刑20年!
12月29日,樊城區法院依法對張開合、朱發成等2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判決廖志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并處沒收財產。
判決魯聰、陳營、耿協強等15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洗錢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張開合、朱發成違法取得襄陽漢江河道樊城牛首、張王崗標段采砂經營權后,以此為由向本市牛首采區采砂的經營戶收取“資源管理費”,邀集被告人彭偉、王秀嶺、魯國合伙成立砂石公司,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在樊城區牛首、竹條砂場運送砂石必經路上設置了5個地磅點,封堵砂石運輸出口進行收費,強行與其他采砂業主簽訂合作協議書,要求運輸砂石的車輛按重量每噸交納資源管理費,非法獲利4800余萬元,逐漸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先后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牛首、竹條區域的采砂業主和附近群眾的心理恐懼,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生活秩序,致使國家蒙受巨額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開合、朱發成伙同、糾集其他被告人通過尋釁滋事、非法采礦、違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較穩定的、人員眾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在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應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云上襄陽
責編:王家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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