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沒有結婚證,僅僅是“同居關系”,感情一旦破裂,共同生育的子女就能不管不顧嗎?法院告訴你:不行!3月4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湖北省松滋市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分手”所產生的子女撫養糾紛案件,男方必須支付撫養費至子女18歲。
案情顯示,蘭某和趙某自由戀愛3年,2020年,兩人在家中舉辦婚宴,但并未領取結婚證。舉辦婚宴后,蘭某生下一女。但自從女兒出生后,蘭某就與趙某感情破裂,便結束了同居關系。女兒出生后,一直由蘭某撫養至今。在此期間,趙某從未探望過母女,也未支付過分文撫養費。為此,蘭某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松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由于女兒出生后一直由女方蘭某撫養,為了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呵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女兒繼續隨女方蘭某生活。男方趙某從2023年開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給付小孩當年撫養費120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家長“分手”雖然意味著男女雙方感情的結束,但是兩人生育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親情紐帶不會結束。法律規定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未參與子女共同撫養的一方仍需對“非婚生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