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通訊員萬苗
近期,潛江市行政復議辦公室接待了一家新能源企業負責人,其反映水利主管部門向其下達了《責令限期繳納水資源費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繳納水資源費442.4萬元,于是當場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
案件受理后復議辦案人員對案涉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涉案企業在潛江市油田礦區取用地下水用于居民供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且不符合《湖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減免水資源費要求。
針對這種情況,復議工作人員與案涉企業負責人取得聯系,就相關法律規定向其進行解釋說明。案涉企業負責人反映,自己也知道應當取得許可證,但因為某些原因未依法辦理。由于繳納金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繳納存在很大困難。市行政復議辦公室將企業的困難與水利主管部門進行了充分溝通,水利主管部門同意分期繳納。涉案企業也表示會立即辦理許可證并繳納欠繳水資源費,同時撤回了復議申請。
潛江市司法局將以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為契機,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需求及建議,研究制定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回訪機制,持續助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