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銀監印發的〔2018〕1號文件《通知》要求,《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在部分銀行實施,此新規將大幅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
《通知》,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及其組成部分的計算步驟和方法,并規定了計算風險暴露的整體公式。
《通知》提出,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占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的計量方法,其余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
首先,《通知》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即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
其次,《通知》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潛在風險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兩部分。重置成本是指違約發生時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用于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產生更大的風險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風險參數的范圍和種類。《通知》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證金觸發值等變量,體現對不同保證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風險暴露的差異化處理。在潛在風險暴露方面,明確了監管因子(SF)、監管波動率(delta)、相關系數、期限調整因子(MF)等參數的使用方法和確定方式。
這位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同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加速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數量增長。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衍生工具業務的主要風險種類,強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也是本輪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及時更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計量方法,能夠更加充分地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人民日報中央廚房·點金工作室 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