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于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散裝食品需要取得的資質、經營要求、公示牌和標示牌、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等十一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規范》明確,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無包裝、帶非定量包裝食品納入《規范》適用范圍,散裝食品需要計量銷售,食用農產品不屬于散裝食品范疇,散裝酒的經營納入《規范》的調整范疇。
《規范》要求,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必須取得具有“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現場制售的,必須取得具有相應制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攤販也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具有相應經營項目的登記證。
直接入口的食品是指無須進一步加工處理,即可食用的食品。由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再經過高溫等處理,因此,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除應當滿足一般散裝食品經營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關于設備設施、工具容器,操作人員和用水的要求,盡量避免交叉污染。
統一配送的連鎖企業可以發揮總部技術優勢,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批發企業銷售對象是食品經營者,除了進貨記錄,其銷售也非常重要,需要建立銷貨記錄。
由于散裝酒銷售隱患比較大,容易出現摻假摻雜的情況,《規范》也要求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確保能夠進行食品溯源。經營非自制的散裝酒、散裝熟食的經營者即使不是直接從散裝酒、散裝熟食生產廠家或小作坊直接購進食品,也應當索取并留存散裝酒、散裝熟食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