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
男子米50歲,在霍州市杜蘇溝村經營一家副食部。米的副食部主要向附近村子的居民批發零售一些小食品,也包括一些食鹽等調料。因為位置不錯,米的生意向來不錯。
今年3月,米從河南省平頂山某鹽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名為“深井巖鹽”的食用鹽30.24噸。這些食鹽被米通過其經營的副食部,向霍州市各個區域零售商批發配送。做這些事的時候,米并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被警方抓獲后,這批食鹽被送往相關機構抽檢。經山東省海洋化工科學研究院檢驗檢測中心檢測,此“深井巖鹽”感官不符合加碘精制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是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米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米歸案后,認罪態度尚好,能積極召回已批發的部分“深井巖鹽”,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米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