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張家港檢驗檢疫局獲悉,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第192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新《規定》立足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釋放改革紅利,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速減負帶來四方面利好:
備案時間縮短。要求檢驗檢疫部門在備案過程中積極采信第三方認證結果,縮短備案各環節中規定時限,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原來的30天縮短為20天,將企業申請延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時間從原來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縮短為30日前。便利備案申請。取消了僅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的限制性規定,明確了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主體是包括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和其分支部門在內的各級檢驗檢疫部門,極大方便了企業申請出口備案。延長《備案證明》有效期。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長為5年。實施分類管理。規定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信用記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方式,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加強對新《規定》的學習,尤其是新增條款內容,積極籌劃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以符合新《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