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東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管理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不能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該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企業的服務費單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運和處理活動中,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理;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禁止未經許可就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禁止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禁止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
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市城管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