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罌粟粉為有毒有害物質,為了提高麻辣燙的口感,增加經營收入,羅某與程某夫妻二人在其經營的砂鍋麻辣底料中添加罌粟粉餅出售,因此夫妻雙雙獲刑罰。2018年2月11日,安徽宣城旌德縣法院審結這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羅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羅某、程某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了解,羅某、程某夫妻二人在縣城共同經營一家砂鍋麻辣店。2017年4月,羅某從上海購買2斤罌粟粉,告訴程某后將罌粟粉放入炒制火鍋底料的材料中,由程某炒出火鍋底料,并將該火鍋底料放入其經營的麻辣燙店中予以出售。同年8月,旌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砂鍋麻辣店的火鍋底料進行抽樣檢查,發現火鍋底料中罌粟堿等物質超標,遂扣押剩余底料并將該案移送至旌德縣公安局。期間該店營業額近三萬元。經鑒定,在該店扣押的火鍋底料中檢出罌粟堿、可待因、嗎啡、那可汀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程某共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羅某、程某共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不區別主從犯。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