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武漢市食品藥品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接到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轉來的案件線索移送書。該移送書顯示,投訴人在京東商城購買了韓國產進口食品“廣川李盒飯海苔”(規格:5g公式3袋),其外包裝標明生產日期為“2016.09.21”,到期日為“2017.09.20”。產品外包裝內小包裝(規格:5g)袋上標明“流通期限:正面上端標示日期為止”,小包裝袋正面標示日期為“2016.09.21”。投訴人認為產品內外包裝標簽標識不一致,要求監管部門對其進行查處。
經調查,涉案產品由韓國最強食品公司生產,煙臺A酒莊有限公司負責進口,并授權北京B貿易有限公司向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供貨銷售。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向執法人員提供了該公司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北京B貿易有限公司和煙臺A酒莊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產品實物、產品銷售明細、進貨單復印件、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和海關進口報關單等相關資料。
細致摸排 固定違法證據
案件查處過程中,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辯稱涉案食品為合法產品。其理由是,依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2.4的規定,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因被查處的產品最終銷售單元為外包裝產品,所以該產品的生產日期應以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為準,即該產品外包裝標明的生產日期“2016.09.21”。而且,該公司認為小包裝(規格:5g)產品正面標明的“2016.09.21”不是到期日,而是生產日期。
慎重起見,執法總隊首先委托翻譯公司出具了“關于廣川李盒飯海苔產品包裝上標注的韓文的中文譯文”的材料,該材料明確表明:廣川李盒飯海苔(規格:5g公式3袋)產品5g小包裝袋上標示的韓文所對應的中文譯文應為“保質期:到正面上方所標日期為止”。
此外,該產品的進口商在向執法人員提供的材料中也說明:“在韓國,包裝上標明的日期為產品到期日(也即流通到期日),沒有生產日期的標注規定”。
上述證據均充分說明了該小包裝(規格:5g)產品包裝正面標注的“2016.09.21”是該產品的保質期限,而非生產日期。
執法人員認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4的規定,只是該標準對預包裝食品如何標注生產日期的原則性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2還作了特別規定,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涉案產品即屬于這種情況。
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2的規定,該產品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即2016.09.21)標示。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上述產品外包裝將“2016.09.21”標為生產日期,將到期日標為“2017.09.20”,顯然屬于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違法行為。
正確認定 并非標簽瑕疵
經查,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共購進480包上述批次涉案產品,進價每包8.35元,共計4008元,銷售價每包9.9元,共計4752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執法人員核定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違法所得744元,經營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為4008元。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屬于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是沒收違法所得744元;二是罰款50000元。
針對上述處罰,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后又辯稱被查處的“廣川李盒飯海苔”產品標注的日期僅存在瑕疵,對其處罰過重。
執法人員認為,該公司對本案的違法性質缺乏正確認識。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應指其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等非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該案中,產品外包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顯然屬于食品安全問題,且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嚴重誤導,因此不屬于標簽存在瑕疵的范疇。
自由裁量 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執法總隊在作出處罰時,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僅4008元,進貨渠道合法,能夠及時提供相關交易方許可證、授權代理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等資質材料,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停止銷售并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產品的情節,已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對其處以50000元的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經過多次溝通,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最終放棄了申辯,并明確表示不要求舉行聽證。2017年10月9日,武漢C貿易有限公司主動繳納全部罰沒款。
【啟示】 本案的順利辦結,得益于執法人員在調查階段鍥而不舍地“追蹤”蛛絲馬跡。調查過程中,涉案公司向執法人員提供了大量的書面材料意圖證明產品的合法性。但是,執法人員并未因產品表面上具有合法性而放松警惕,而是對涉案產品存在的疑點深挖細查。在案件定性之前,執法人員以謹慎的態度,耐心開展了證據收集工作,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之后,才決定立案查處。
在日常執法查處“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單件預包裝食品”案件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容易忽視對內外產品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同時進行核查,僅僅核實外包裝的相關信息。希望本案的經驗能夠為執法人員在今后查處類似案件時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