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廠為職工發放福利買到假月餅,但銷售公司堅持食品廠不是“消費者”,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記者近日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法院認定原告不是為了將所購商品用于從事生產、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利益,應視為“消費者”,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立法進行索賠。
原告是一家食品廠,為向職工發放福利,向被告公司購買另一廠家生產的稻香村月餅,卻不料后來在被告公司門口經人告知,購買的竟是假稻香村月餅,而且原告看到有生效文書認定該廠家生產的月餅“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隨即到工商所報案,并將購買的月餅全部銷毀,向被告公司索賠月餅價款及其他損失7萬元,另主張月餅價款3倍損失。
“食品廠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原告食品廠是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其購買月餅目的是用于銷售,以從中謀取利益。”被告公司據此認為原告食品廠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在出現不合格產品造成侵權的情形時,受損失的主體是否具有“消費者”這一主體身份?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的徐斌、曲婧法官稱,這決定了其能否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范,獲得更多的侵權損害賠償,也決定了受損失主體依據何種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只有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所指的“消費者”,才可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應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產品或服務,而非生產消費的需要。如果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用于從事生產、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利益的,不管消費的是購買者本人還是他人,也不論購買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饋贈甚至其他目的,均應視為消費者。此案食品廠稱購買月餅是為了饋贈職工作為福利,并提交了相應證據,其行為應當視為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