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劉女士帶著家人來到江寧淳化一個美麗鄉村踏青,中午就在農家樂用餐,看到店家有八角出售,便購買了5袋,總價50元。劉女士覺得很值,便高興地把東西給家人看,誰知這一看發現了問題,不僅在八角的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還有部分八角疑似發霉變質。劉女士一下子心情跌到了谷底,調轉車頭又回到了農家樂想討個說法。
劉女士希望農家樂能給自己退貨并賠償損失,但遭到了經營者的拒絕。經營者只同意退貨但不同意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劉女士便撥打了江寧消協淳化分會的投訴電話。消協分會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詳細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八角作為食用農產品,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關于“十倍賠償”的條款。
消協工作人員提醒農家樂經營者,雖然八角屬于食用農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八角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的“食品”范圍,即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故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仍可依據該法第九十六條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
經調解,農家樂經營方最終同意劉女士退貨要求,并賠償了十倍貨款。他也表態,要為自己的疏忽“買單”,沒發現八角發霉是自己的問題,以后一定會注意自己出售的各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