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己私利,在禁漁期內大肆非法捕撈,破壞漁業資源。4月23日,記者從港閘區法院獲悉,4名漁民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拘役兩個月不等的刑罰。
2017年3月至4月長江禁漁期間,家住南通開發區的葛某、程某、張某和施某四人,多次相互配合,使用電瓶、逆變器、電抄網等工具,在通常汽渡、新江海河、崇明島附近等長江水域進行電捕魚作業,通過出售漁獲牟利3000余元。同年4月28日凌晨2時許,葛某、程某、張某在實施非法捕撈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尚未出售的白鰱等漁獲物245.8公斤及電瓶等作案工具。隨后,施某也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港閘法院經審理認為,葛某等四人因在長江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長江水產品,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記者從南通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2017年南通市舉行針對打擊非法漁業活動的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全市共查處浮子筏107條,處罰40條、拆解22條,辦理涉漁“兩法銜接”案件13起,其中啟東8起、如東4起、通州灣示范區1起,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27人。市漁政支隊聯合邊防、海警以及地方海上執法力量打擊非法違法出海捕撈行為,先后出動執法船艇47航次,檢查各類漁船266艘次,共立案53起,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共計2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