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的浦市監案處字[2018]第1502017907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臻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浦市監案處字[2018]第150201790717號
案件名稱
上海臻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違法行為類型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王頂峰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違法事實
機構代碼:3371151476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監管浦處字〔2018〕第150201790717號 銀行輸入碼:0201790717當事人:上海臻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MA1H88H672注冊號:********住址:浦東新區宣橋鎮南六公路377弄7、9號二層 法定代表人:王頂峰 現查明:當事人自2017年6月1日開始,在尚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浦東新區宣橋鎮南六公路377弄7、9號二層的經營場所內,擅自以“臻聚餐廳”的名義對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直至案發。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炒菜)經營活動,使用水斗、鍋、碗等工具、設備。這些工具、設備,在當事人停止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后,被用于店內員工就餐。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食品成品及原料,已全部售出。當事人經營面積在102平方米左右,工人4人,規模較小,為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當事人在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期間,沒有做賬。據當事人自述,在此經營期間,不知道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的營業性收入及食品貨值金額,故無法計算當事人在上述期間的營業性收入及貨值金額。由于存在證明困難,且無法律推定的情形存在,依據行政比例原則和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推定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貨值金額不足人民幣一萬元、沒有經營所得。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相關證據證實。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在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停止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積極辦理出食品經營許可證,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較短,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仟圓整(大寫)元、違法所得/(大寫)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將通過以下方式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網址:gsxt. sh.gov.cn)□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網址:www.sgs.gov.cn)□“上海?浦東”門戶網站(網址:www.pudong.gov.cn)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處罰種類和方式
罰款:200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84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全部執行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全稱)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處罰的決定日期
2018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