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通過網絡平臺在一家炒貨加工廠訂購了價值近300元的干果。但收到商品時,卻發現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配料表等信息。經過執法人員調解,商家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
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在炒貨店購買散稱干果、炒貨時,往往會忽略所購商品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保質期等信息。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或食品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介紹,市場上,一些提供散稱食品的商家為省事,在銷售時僅提供簡易包裝袋進行包裝、封口,外包裝上缺少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且無銷售票據。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即使是簡易包裝的散稱產品,銷售者也需要在外包裝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等一系列信息。未按規定要求銷售、貯存食品的,會被責令其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