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樹牌椰汁包裝正面。
椰之戀牌椰汁包裝正面。
“椰樹”牌椰汁可以說是椰汁飲料的“老字號”,不少市民都是從小喝到現在。在前段時間,該品牌的生產廠家椰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椰樹公司”)認為一款名為“椰之戀”的椰汁飲料,在外觀上與其產品高度相似,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將該飲料及鐵罐的生產廠家告上法庭,索賠金額高達百萬。近日,佛山中院對該起侵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椰樹”牌椰子汁的產品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兩公司因不正當競爭需賠償8萬元。
案情:
飲料罐與“椰樹”相似
2016年8月30日,佛山市三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藝×鐵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罐公司”)位于佛山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并查封“椰之戀”椰子汁飲料金屬罐8625個。
同年11月,該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制罐公司生產的椰子汁飲料金屬罐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椰樹”椰子汁飲料特有裝潢近似的裝潢,責令其停止仿冒行為并作出消存、罰款等處罰措施。
2017年3月,椰樹公司將“椰之戀”所屬的富×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飲料公司”)和股東杜某以及制罐公司一并訴至禪城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椰樹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0萬元。
一審:
應賠償椰樹公司8萬元
禪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椰樹公司成立于1980年,椰樹牌椰子汁曾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等。因此,可認定椰樹公司的“椰樹”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椰子汁產品在國內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能夠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可以依法認定為“知名商品”。
此外,“椰樹”椰子汁所使用的罐貼于2005年7月15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權公告。該裝潢由一系列文字、圖形、色彩等排列組合而成,具有獨特性,屬于依法受保護的特有裝潢。侵權產品足以使一般購買者和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椰樹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7年8月,禪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椰樹”椰子汁商品特有裝潢相似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因為椰樹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三被告的所獲利益未有充分證據證實,法院根據三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兩公司需賠償椰樹公司8萬元,杜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
名品特有裝潢受保護
一審宣判后,制罐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椰樹公司的椰子汁商品裝潢具有顯著識別特征,該裝潢所依附的椰子汁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故椰樹公司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的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而選擇以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來主張權利,是權利人為保護自身知識產權所采取的不同手段,即使外觀設計專利權已超過保護期,只要權利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附于該商品上的裝潢具有顯著識別特征,該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仍然應當予以保護。
同時,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裝潢與椰樹公司椰子汁商品的裝潢在文字內容以及椰子、玻璃杯圖案等方面存在些許差異,但上述差異并不影響二者整體視覺效果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二者商品的混淆。法院還認為,制罐公司上訴稱其侵權產品未流入市場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佛山中院依法駁回制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
“椰樹”外觀設計
專利是否過期?
一審被判賠償椰樹公司8萬元后,被告制罐公司不服上訴。制罐公司表示,椰樹公司就“椰樹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貼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超過專利權期限,該專利的相關權利即關于裝潢方面的設計元素等已不再為椰樹公司獨有,相關設計要素與組合方式應由全社會共享,其他人均有權使用。而且,椰樹公司主張權利的特有裝潢與椰樹公司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的罐貼有巨大區別,椰樹公司使用的椰子汁裝潢亦不斷在變更、調整,不屬特有裝潢。
此外,制罐公司還稱,其生產的產品屬于半成品,沒有流入市場,未對椰樹公司造成實際、直接的經濟損失。
椰樹公司則認為,其主張權利的特有包裝為易拉罐罐體,特有裝潢為罐貼正面文字、圖案及色彩的排列組合,該裝潢與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比較主要為標語方面的變動,其余主要部分基本一致,其主張權利的特有裝潢仍有正常使用并在市場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