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網獲悉,因委托加工銷售的“調味骨湯”(凈含量:1kg×10)、“油潑香辣底料”(凈含量:1kg×10)、“酸辣剁椒底料”(凈含量:1kg×10)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被青島市市北區食藥監處罰,沒收非法所得50元,罰款5000元。
2018年5月21日,青島市北區食藥監收到濮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告知函》: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銷售的“調味骨湯”(凈含量:1kg×10)、“油潑香辣底料”(凈含量:1kg×10)、“酸辣剁椒底料”(凈含量:1kg×10)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隨后,市北區食藥監執法人員對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未發現上述違規食品。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
經市北區食藥監調查,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青島青竹農產有限公司加工銷售上述食品,因此在執法檢查時,現場沒有發現相關食品。在后續立案調查中,市北區食藥監執法人員發現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銷售的“調味骨湯”(凈含量:1kg×10)包裝標簽上的標示有“地址:青島市市北區昆明路66號”和“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流亭街道”字樣、未標示“產地”;“酸辣剁椒底料”(凈含量:1kg×10)包裝標簽上的標示有“地址:青島市市北區昆明路66號”字樣、未標示“產地”。
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銷售的上述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以及相關規定:“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市北區食藥監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經計算,該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因違法所得數額較小,對主動未使用完畢的標簽予以銷毀并重新印制了符合規定的標簽,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被市北區食藥監處罰,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5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合計罰沒款5050元。
據了解,青島世恩青島有限公司2012年05月11日在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注冊成立。信網多次致電青島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初次接通后掛斷,隨后多次均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