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知名休閑食品企業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福建好麗友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福建好麗友乳業有限公司將“好麗友”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及在推廣宣傳中使用原告“好麗友”字號,存在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被判立即停止將“好麗友”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并賠償原告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在推廣宣傳中直接使用“好麗友”字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為,福他人生產的“叮當豆”產品上標注含有“好麗友”字樣的企業名稱,且福建好麗友乳業有限公司以“好麗友”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并在其委托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認定被告福建好麗友乳業有限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搭便車、傍名牌的故意,在客觀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或與提供商品的主體產生關聯關系的認識,容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悉,被告福建好麗友乳業有限公司主要股東于16年底還陸續注冊了特侖蘇(福建)牧業有限公司、完達山(福建)牧業有限公司等以國內知名品牌為字號的公司,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到,目前這些企業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勝訴為全力捍衛食品安全及知名品牌商標維權方面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