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就楊某某、劉某某等5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進行公開審理,長春市綠園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五名被告人通過媒體公開道歉,支付賠償金30萬元,并在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相關職業。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在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某村,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等五人使用過氧化氫、白云灰等工業原料加工牛產品食品。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并扣押一級品白云灰106袋、食品用過氧化氫4.5桶、正在浸泡牛副產品的大桶24個、未生產加工的生牛頭18個、牛腿20個……經對加工間內牛雜和浸泡牛雜的水進行取樣,并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楊某某等人浸泡牛肉使用的水中,每公斤含有72毫克過氧化氫。
綠園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辦案人在辦理此案過程中,發現嫌疑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并向社會銷售,侵犯不特定多數者的合法權益,遂將此案移送民事行政部門。
2018年7月17日,綠園區檢察院在《長春日報》進行了訴前公告,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30日公告期滿后,無相關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到損害的危險中。
在庭審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等五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將產品進行銷售,該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五名被告并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楊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長春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上繳長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相關職業。
法院對該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