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稱其購買的一款可吸果凍產品外包裝宣傳有“添加乳酸菌發酵乳”字樣,但未在產品中文標簽的配料表中查見“乳酸菌發酵乳”這一配料及其含量。經檢驗,該樣品標簽項目不符合 GB 7718-2011 標準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該產品是由當事人從中國臺灣進口并在中國大陸銷售。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案發后,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提出整改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整。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企業名稱:上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區***路***弄***號***室;
經查明:當事人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進出口及銷售。預包裝食品:******(酸奶味可吸果凍)(原產地:臺灣,生產日期:2021 年 07月 01 日,保質期:一年,進口商:上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凈含量:680 克(85 克*8))是由當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從中國臺灣進口并在中國大陸進行銷售。2022 年02月22日,本局收到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稱其于2022 年02月05日購買的******(酸奶味可吸果凍)(生產日期:2021 年 07 月 01 日;進口商:上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的產品外包裝宣傳有“添加乳酸菌發酵乳”字樣,但未在產品中文標簽的配料表中查見“乳酸菌發酵乳”這一配料及其含量。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局委托上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批次******(酸奶味可吸果凍)進行執法抽檢,根據上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09日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 ************)顯示:該樣品經檢驗,標簽項目不符合 GB 7718-2011 標準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本局于 2022 年06月20 日將《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于2022年06月20日向本局提出異議及復檢申請。2022年 06 月 29 日,本局對上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共進口了上述批次產品400 箱,每箱12 包,共計4800包,進口價為人民幣6元/包(不含稅)。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該批次產品400箱,即4800 包,銷售價為人民幣7.7 元/包(不含稅)。當事人已無該批次產品的庫存。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當事人共銷售該批次產品4800包,銷售價為人民幣 7.7元/包,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6960元,故本案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6960 元。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檢驗報告截圖等為證。
本局依法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 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發后,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提出整改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違法所得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整、罰款人民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本局將通過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