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一
銷售假冒偽劣減肥食品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崔某訴楊某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與楊某通過微信聯系達成購買某咖啡減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楊某支付價款800元。崔某食用后認為減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楊某購買2160元上述產品。該產品外包裝顯示生產者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日期為2023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聲明,該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銷生產許可證并停止生產任何產品,2020年以來網上不斷出現仿冒該公司名稱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標示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均為虛假。崔某服用一段時間后出現口渴、頭暈等癥狀,發現該減肥食品屬于假冒偽劣產品,遂起訴請求楊某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示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楊某銷售標示虛假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的假冒偽劣食品,違反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楊某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楊某向崔某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楊某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人民群眾更加注重生活質量,追求身體健康、形體美好。商家瞄準人民群眾這一需求,推出了減肥膠囊、瘦身咖啡、減脂黑茶等一系列減肥瘦身保健食品。少數不誠信經營者銷售標示虛假生產者和生產日期的假冒偽劣食品,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風險隱患,應予打擊。本案依法判決明知食品標示虛假生產廠家和生產日期仍然銷售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利于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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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銷售假冒偽劣減肥食品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二:公司銷售虛構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后被股東惡意注銷的,股東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三:經營者主張購買者“知假買假”,應承擔舉證責任
典型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無害但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散裝食品,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