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融媒體12月31日訊(記者姚傳龍 通訊員徐韜劍)孔明燈俗稱許愿燈,是一種古老的中國手工藝品。元旦春節將至,有市民可能希望到江灘放飛孔明燈,作為一種祈福新年平安幸福的表達方式。然而,由于孔明燈不受控制,且有明火,極易帶來安全隱患。12月31日,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表示,將開展專項行動對在兩江四岸江灘燃放、銷售、生產孔明燈的個人或單位進行處理。
據統計,2017年春節期間,武漢警方對銷售、燃放“孔明燈”開展專項整治,共查處違規銷售孔明燈案件3起,收繳孔明燈6000余個,移交工商部門處罰3人。12月30日晚,水上公安分局民警在漢口江灘對2名燃放孔明燈的市民進行了訓誡。
水上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孔明燈是不可控制的空中漂浮物,且內部有明火燃燒。若孔明燈在空中遇到強風,掉落在人群、加油站、屋頂等位置,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我市2013年底發生一起孔明燈掉落燒毀屋頂的火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依據《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在路邊擺攤銷售者,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門店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燃放孔明燈,則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此外,該規定還寫明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孔明燈。
“根據以往經驗,有市民喜歡到江灘散步時放飛孔明燈,為此水上公安分局將展開對燃放孔明燈這一違規行為的打擊行動。”水上公安分局民警會對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個人或單位,移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聽勸阻燃放孔明燈,導致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