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揚子晚報)鎮江一老人,隨一家健康咨詢公司去武當山旅游,登山時突然倒地身亡。誰來為老人的“猝死”買單?近日,鎮江潤州法院判決涉案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
2014年6月下旬,鎮江某健康咨詢公司組織十多名客戶赴武當山開展“養生之旅”活動,呂有家老人也受邀參加活動。6月底的一天,呂有家與其他老人一起登武當山金頂時,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
當天,鎮江某健康咨詢公司電話向保險公司報險。但等了近兩個月,保險金遲遲未到位,呂有家家屬通過律師到保險公司了解理賠事宜。保險公司答復稱,呂有家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種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規定不予理賠。不得已,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鎮江潤州法院,要求賠償意外事故賠償金、交通費、喪葬費等12萬余元。
本案中,呂有家“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事故”,即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成為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根據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猝死,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合同還規定,“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遭到傷害。”該條款并沒有將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據此,可以確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雙方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最終,鎮江潤州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文中均為化名)記者萬凌云
責編: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