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大幅上漲
賣方即使支付違約金
最終高價另覓買家后仍能賺得更多
今后,這種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
“違約獲利”行為
將受到法律打擊!
時隔12年,武漢市近日正式發布了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將進一步保護好交易各方權益。
違約方將承擔訴訟費等
相關費用
相比于12年前,武漢市二手房交易規模增長了數倍,2016年至2017年,二手房交易價格波動較大,引發了一段時期內的“違約潮”。在處理的房屋買賣糾紛實踐中,因違約責任約定不明,導致違約方通過“違約獲利”的現象有不少。
在新版合同中,約定加大了對違約行為的懲戒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例如,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因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違約方主張權利的,違約方須承擔守約方所支出的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首次房貸申請被拒
如何處理更明晰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貸申請被拒、被延期等情況的出現,同時由于不少合同中對付款方式約定不明,常常帶來短時間難以化解的交易糾紛。
針對這類問題糾紛,新版合同也進行了調整細化。在付款方式的約定中,單獨就買方房貸申請被拒列出了3項處理措施:包括買方自行籌集剩余房款、賣方允許買方再向其他家銀行進行約定次數的申請、合同終止。
同時,從二手房交易實踐來看,由于信息不對稱,房屋的很多瑕疵信息,只有賣方比較清楚,如果沒有如實向買方披露,容易損害買方的合法權益。新版合同中,對于房屋存在的限制轉讓或權利瑕疵等,明確提出賣方應當在買方知悉后,盡快消除障礙,否則視為賣方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交易未完成中介
可收取一定服務費
房屋交易過程中,中介人員投入大量心血進行房屋帶看、交易撮合、房源核驗、房屋發布等工作,但因種種原因,各方又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房屋交易也未完成,中介是否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按照以往的規定,是將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放在一起,不利于分清買方、賣方、居間方的責任邊界。本次修訂,將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拆分開來。
合同中明確三方可以約定:買方或賣方在未簽訂《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居間方可以收取不超過買受人/出賣人應交傭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居間服務費。
這就意味著,根據新版合同,在簽訂居間合同后,中介人員付出相應服務并得到買賣雙方認可,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的。
新版合同中還有這些亮點
房屋基本信息中應有房源核驗編碼
本次修訂增加了房源核驗編碼,要求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應當申請房源核驗,獲取房源唯一編碼并進行房源掛牌,不得擅自成交未經賣方委托的房源信息。
擬交易的房屋存在租賃如何處理更明確
本次修訂增加了房屋存在租賃情況下,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可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或【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租賃期間屆滿的房屋收益歸【出賣人】或【買受人】所有。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內容進一步深化
本次修訂,居間服務事項、居間必要費用、傭金、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有更詳細的表述,敦促各方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得隨意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