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武昌某小區電梯突然發生故障,電梯轎廂停在1、2層樓之間不能動彈,門也無法打開。事發當時,電梯內2人被困。
業主被困電梯昏迷,向物業公司索賠萬元
接到求助電話后,物業公司迅速派保安前往現場,并聯系電梯維保公司。約40分鐘后,電梯公司維保人員將電梯故障排除,被困期間昏迷的彭某(化名)被迅速送至醫院救治。據彭某丈夫陸某透露,妻子從醫院回來后,精神恍惚,不敢出門,陸某只得請假一周在家照顧妻子。由于擔心妻子會留下后遺癥,陸某要求物業支付10000元賠償,并給出了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陸某透露,檢查治療共花去醫藥費1121.58元,按照夫妻兩人每天的誤工費500元計算,7天共計3500元。同時,他認為電梯事故對彭某的精神和心理傷害很大,要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武昌區物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在傾聽了陸某的訴求依據后,也幫他進行了冷靜的分析:如果物業公司能保證在電梯年檢、保修方面沒有過錯,物業公司就不是主要責任人了,像電梯這樣的機械電器產品,很難保證百分之百不出現故障,如果沒有損失或傷害,且救援人員自報警后半小時內趕到現場,并能保證電梯質量合格,平時維保到位,索賠有一定難度。
其次,陸某主張誤工費必須要有確實的依據,如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和工資單等證據,而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是在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的情況下,像彭某這種普通損害很難主張精神損失費。
物業公司是否處置得當,應承擔什么責任
據物業公司負責人介紹,當天下午1時30分,接到被困電梯業主打來的電話后(與彭某被困電梯的另一業主),當即聯系電梯維保單位派人來搶修,同時指派工作人員帶領小區保安前往事發現場,穩定被困人員的情緒,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約2時,電梯維保人員趕到現場,20多分鐘后電梯門被打開,物業工作人員同家屬一起護送昏迷的彭某前往醫院就診。次日上午,物業公司負責人還與電梯維保公司負責人購買營養品上門慰問了彭某。
“電梯都是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物業公司負責人向調解員展示了該小區電梯的使用合格證書以及2018年以來定期維護、保養的記錄,認為物業公司安裝的電梯是合格產品,而且物業公司對于電梯的日常維護工作是合規的。電梯維保人員在接到求助電話后半小時內趕到現場,至排除故障,前后也未超過1個小時,這也完全合乎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及時抵達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市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
調解員:遵規守法理性解決,減少不必要糾紛
對于彭某丈夫提出的10000元賠償要求,物業公司表示電梯管理保養合規、意外事件處置恰當,對受驚嚇的彭某上門看望,也承諾給予2000元的慰問費,于情于理并無不妥,彭某沒有理由追究物業公司的法律責任。
經過武昌區物業調解委員會協調,物業公司同意支付賠償金2500元。陸某及家人也同意了此方案。
據參與此案的武昌區物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彭紅介紹,本案表面是由“電梯關人”事件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實則還是一起物業糾紛,這起案件對于業主在遭遇“電梯遇險”該由誰來負責及如何應對乘坐電梯時發生的突發狀況等問題都具有一定的啟示。
“營造和諧、安寧的居住環境需要業主與物業公司共同努力,一旦出現問題,雙方如果都能遵規守法,理性的解決,那就會少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彭紅說道,隨著人們對住宅環境、房屋質量、安全等方面要求的提高,業主法律意識的不斷健全,也給小區物業管理帶來了發展的機遇和更高的挑戰,本次涉事的物業公司在這起糾紛中的高效、制度化的處理方式值得學習。
長江日報記者譚在龍 通訊員張靈 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