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環保廳一處長受賄17萬獲刑5年
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打招呼為企業提供幫助,從中收受“感謝費”
省環保廳原處長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打招呼為企業提供幫助,從中收受“感謝費”。昨日,洪山法院介紹,劉某因受賄1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以家庭資金緊張索賄5萬
檢方指控,2007年,劉某在擔任省環保廳環境監察總隊長期間,認識了從事礦石廢渣代理生意的石首個體戶張某,張某欲拓展在某公司(省內較大排污企業)的業務規模,請劉某幫忙給對方領導打招呼。事后,張某在省環保廳辦公樓內送給劉某2萬元。
2008年,武漢某環保公司參與競標省環保廳在線監測設備采購,時任環境監察總隊長的劉某與該公司老板李某很熟,他利用組織技術人員制定標書的機會,幫助該公司順利中標。李某為感謝劉某,委托第三方送給他5萬元。
同年,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幫武漢某公司取得了百萬財政補貼。劉某以家庭資金緊張為由索賄,獲5萬元“感謝費”。
世界湖泊大會上“撈金”
2009年,劉某調任省環保廳科技合作處處長。當年10月至11月,環保廳舉辦世界湖泊大會,省環保廳承辦湖北展區的展覽工作,對布展的具體實施采取外包方案。當時,參與布展競爭的單位是通過議標方式產生了三家。因為具體籌辦工作由科技處負責,劉某幫武漢武展公司打了招呼,使得該公司順利中標。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某送給劉某5萬元“感謝費”。
今年4月,接到舉報后,檢察機關對劉某進行調查,并于當月25日將其拘留。
洪山法院一審對上述指控進行了認定,法院認為,不論劉某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其受賄罪的認定。雖然劉某曾為環保事業做出過貢獻,但功過不能相抵。考慮到劉某在司法機關偵辦此案的前后有自首情節,法院決定減輕對其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