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湯煒瑋 通訊員 王田甜 左菁
5月2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3年來,武漢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413件,為勞動者追回未足額發放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保損失等共計8.48億余元。其中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請求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是最普遍的三種情況。
通過考勤確定加班情況
2016年底,武漢市中院受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王某向單位請求三類加班工資,可拿不出證據。但他向法院提供:每次加班后,他都打卡考勤。考慮到考勤證據保存在用人單位,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根據記錄,證明王某所說屬實,于是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王某三類加班工資共計5.6萬元。
武漢市中級法院民四庭庭長馬海波說,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要提供證據,勞動者證明證據在用人單位,法院就會調查。
加班工資分為延時加班、雙休加班、節假日加班,三類標準不一致。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用人單位要規范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報酬,勞動者要學會在加班時留證。沒有考勤時,可以通過勞動成果保存時間證明,或者是加班時間聯系工作的通話記錄進行證明。
發現真實離職理由
2017年3月,孟某與用人單位協商離職。離職時,人事負責人要求其在離職申請上填寫因自身原因離職,否則不辦理離職手續。迫于無奈,孟某按單位要求填寫申請。回家后,他重新書寫一份離職申請,并寫明離職的真實原因,通過特快專遞寄到用人單位,并且自己留存一份。法院采信了特快專遞中的離職原因,支持其經濟補償金1.5萬元。
馬海波說,用人單位主動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主動離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協商離職,或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在離職時按單位提供的離職申請表上填成因自身原因離職,如果訴訟到法院,沒有更好的反駁理由,法院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審查原始勞動合同
2016年12月,郭某以用人單位未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長達6年,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初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法提供,法院支持郭某11個月的雙倍工資。
馬海波說,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現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多,但是有不少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并且只簽一份保留在用人單位手中。遇到糾紛,用人單位迅速補充填好空白合同,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當初所簽的為空白合同。他提醒:勞動者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自己手中一定要保存好一份。由于勞動爭議案件證據要求高,時效要求強,建議發生糾紛,先通過工會、基層調解組織協調。協調內容可得到司法確認,結果和法院訴訟判決結果一致。通過協調無法解決,經過勞動仲裁后,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