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14日)從國家醫保局了解到,為規范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7章52條,在定點機構確定方面,對資源規劃、機構類型、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等作了規定,并對分支機構(站點)申請定點管理明確了相應規定。在運行管理方面,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協議履行、服務內容、服務規范、信息管理、行業自律、價格收費、基金使用、內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動態管理方面,明確了機構信息變更、協議續簽、協議中止、協議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對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工作責任予以細化。在經辦服務管理方面,明確了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工作職責、管理內容、管理方式等。在監督管理方面,區分了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監管職責劃分,明確了各自監管的重點內容和管理方式。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條件主要包括:
具備法人資格;配備與長護服務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化隊伍和服務力量;具有符合長護服務協議要求的軟、硬件設備和相應管理制度;具備使用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與醫保信息平臺進行對接等信息技術條件;符合長護服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價格政策規定;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長護服務機構,可以自愿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后,經醫保部門綜合審核、社會公示,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簽訂長護服務協議后,即可納入定點管理。
《辦法》明確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開展績效考核,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退出要求,細化了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中止、協議解除的具體情形。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在協議履行中出現重大信息變更不及時、向醫保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未按規定提供信息、損害基金安全或參保人員權益、未按規定落實整改要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等情形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中止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協議,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長護服務費用不予結算。
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在協議履行中出現超出執業許可范圍或地址開展服務、超出資質文件有效期或營業范圍、經營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法人或實際負責人(控制人)不能按規定履約、出現多次中止協議、服務行為中涉及虛假宣傳或利益誘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偽造變造長期護理服務資料數據、誘導協助騙保、自愿解除協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協議其他規定等情況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解除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協議,協議解除后發生的長護服務費用不予結算。
(總臺央視記者 鄭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