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李某訴江中猴姑餅干涉嫌誤導消費者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江中猴姑酥性餅干的生產者、銷售者及代言人勝訴,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江中猴姑餅干含有對胃部具有養護作用的猴頭菇成分,宣傳養胃不違法。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李某在起訴書中表示,2014年初,其經常在媒體上看到由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酥性餅干視頻廣告,宣傳“猴姑餅干養胃”,其由于胃部不適,因此對該產品產生良好印象。2014年6月6日,其在北京超市發廂紅旗店購物時,看到超市大屏幕宣傳“新產品猴姑酥性餅干,一款養胃的餅干,專為胃病人群設計,滿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獨立包裝”。由于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導演徐靜蕾代言此款餅干的廣告,遂對其具有治療胃部疾病和養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在超市購買了1大盒、6小盒猴姑餅干,用來治療、改善胃部不適。李某稱,購買并食用后,他發現其與普通餅干并無不同,而且由于依賴“猴姑餅干”,反而耽誤了及時用藥和就醫,身體和精神均產生了損害。
據此,李某將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廣告代言人徐靜蕾起訴至法院,認為被告存在生產、銷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并存在虛假宣傳以及欺詐行為。要求十倍賠償共計783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是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頭菇成分,相關資料顯示猴頭菇對人體胃部具有一定養護作用;二是“養胃”一詞并非直接宣傳療效的醫療用語,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裝上,并不能夠使社會普通民眾產生該產品能夠代替藥品、治療疾病的誤解;三是涉案食品對應的廣告監督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均未認定其廣告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
此外,就其健康受損情況,李某向法院提交懷來縣村級醫療機構統一處方箋、購買的胃藥及發票等予以證明,但法院認為該箋僅反映兩份藥品名稱及用量,未能反映李某所患病癥及患病原因,李某購買的胃藥亦與處方箋開具的藥品不同,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李某因猴姑酥性餅干的生產者、銷售者及代言者的行為而導致健康受損。
因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至此,歷時近三年的“江中猴姑餅干涉嫌誤導消費者”案以江中勝訴告終,法院經審理認為,猴姑餅干宣傳養胃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