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質檢總局獲悉,日前,質檢總局第76次局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延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長為5年。
據悉,自2011年7月26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2號,以下簡稱142號令),施行以來,在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備案企業從開始的70多家發展到目前的13000余家,在硬件條件、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水平、生產加工技術、品牌培育等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逐步接軌,總體已達到國際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創匯額不斷增長,從30多億美元發展到600多億美元,實現了我國食品出口在國外“高技術壁壘”條件下的“高增長”。
而近年來我國進出口外貿和食品監管工作也出現了新形勢、新問題,針對這些新需求,質檢總局修訂出臺了新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管理規定》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改變以往由檢驗檢疫機構文件審核+現場評審的單一模式,在確保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強調對第三方認證結果的采信。平均辦理備案時間由原來的40日縮短為17.3日。
二是取消僅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的限制性規定,將出口備案監管工作的主體確定為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三是延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長為5年。
四是進一步壓縮備案各環節時限。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30日縮短為20日,將企業換證所需時間由3個月縮短為30日。
此外,為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管理規定》新增分類管理措施,規定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信用記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方式,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與此同時,新增監管聯動措施,規定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將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對相關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結合進行,規定了兩種一定時期內不予采信認證結果的情況。在“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約談、責令整改、撤銷備案等行政監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責任”一章,設立了警告等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