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濟寧任城區政府網站獲悉,日前,任城區食藥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濟寧九龍貴和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貴和購物環西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事情經過:
2018年7月16日接投訴舉報:貴和購物環西店銷售的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過期,要求查處。2018年7月17日,任城區食藥局執法人員對濟寧九龍貴和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貴和購物環西店進行現場檢查,在該超市德芙專柜貨架上發現有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1盒,生產日期20170923,保質期至20180714,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進行了扣押(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經查,舉報人購買的4盒生產日期20170923的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確是2018年7月15日濟寧九龍貴和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貴和購物環西店銷售的,該批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是2017年11月7日從濟寧市萬德福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36桶,購進價32.68元/桶,銷售價38元/桶。根據現場檢查筆錄、舉報人提供的購物小票及銷售清單只能認定涉案貨值共190元,違法所得21.28元。
任城區食藥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濟任)食罰先告[2018]18-13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濟任)食藥監食聽告【2018】18-135號《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在2018年8月18日提交聽證申請書要求聽證,在2018年8月24日提交撤銷聽證申請書要求撤銷聽證。
處罰決定:
任城區食藥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調查處理,符合《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八)項的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裁量情形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從輕處罰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八)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經合議,任城區食藥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生產日期20170923的士力架燕麥花生夾心巧克力1盒(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2、沒收違法所得貳拾壹元貳角捌分(¥21.28);
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伍萬零貳拾壹元貳角捌分(¥50021.28)。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