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部署,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重點典型案件,現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1.濰坊恒泰糧油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玉米面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2.壽光市華彬超市經營未經檢疫及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生雞腿案
壽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壽光市華彬超市經營的生雞腿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查,當事人購進生雞腿時未查驗動物檢疫證明,且其經營的生雞腿使用了國家禁用的獸藥氯霉素。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壽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3.青州誼融鹽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鹽案
根據外地案件移送函,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獲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銷售的食鹽商標與他人公司商標相同,且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4.昌邑市恒偉茶莊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接群眾舉報后,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牡丹王、荒山白牡丹”茶葉餅外包裝標簽未標注生產廠家廠名、廠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且存在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5.濰坊郡王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后廚冰柜內有無任何標簽、標識的真空包裝黃喉,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產品的采購票據、供應商資質以及食品原料進貨登記臺賬。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6.諸城市麥多福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根據監督抽檢結果,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生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1項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7.濰坊經濟開發區翊銘果蔬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濰坊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后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濰坊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8.高密市提香西餅屋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商業宣傳案
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線索后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提香-立新店[2120111]“冰墩墩蛋糕可以預定喲”及造型的蛋糕圖片,通過抖音賬號發布主題為造型的蛋糕宣傳小視頻,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系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冰墩墩”(公告編號:第A000020號)和(公告編號:第A000021號)均系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和殘奧會標志。當事人在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未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前提下,利用“冰墩墩”和進行商業銷售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9.昌邑市惠眾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接群眾舉報,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牛欄山”白酒存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