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融媒體1月2日訊 2017年,交管部門在全市共查處3114起醉駕違法,2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武漢市交管局獲悉,醉駕違法中,女司機的人數逐年增加,女醉駕司機人數增長超過3成。
女性醉駕41人,同比增長36.6%
據統計,2017年全市共查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3114起,與2016年同比增長20.3%,其中,交管部門發現,在查處量增大的情況下,女性被查處量逐年增多。2017年女性醉駕41人,與2016年30人相比增加11人,增長36.6%。
而無證醉駕人員比例有所降低,但人數卻在增加。2016年無證醉駕人員115人占查處總數的6.3%,2017年無證醉駕人員120人占查處總數的5.4%,查處無證醉駕所占比例雖有一定降低,但無證醉駕的絕對人數增加了5人。
在查處的醉駕人員中,無業的人數增加最多,2017年被查處的無業人員1253人,與2016年875人相比增加43.2%。
交管部門對醉駕人員的年齡進行分析后發現,30歲至40歲的醉駕人員人數最多,30歲以下的人員呈增多趨勢。
2017年查處的人員中,30歲至40歲占查處總人數的38.4%,與2016年占比基本持平;而20至30歲醉駕人員明顯增多,2016年查處的醉駕人員年齡分布在20至30歲的有347人,2017年該年齡段為432人,增加85人,增幅為24.5%。
周四、周五是醉駕查處高發期
從交管部門查處的數據分析,2016年醉駕查處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在1、11、12月,2017年查處量最多的月份集中分布在3、6、10、11月份。
查處高峰日期一般集中在周四、周五兩天。2016年度查處18人以上的天數共有18次,其中周五有11次,占總次數的61.1%;周四有4次,占總次數的22.2%。2017年度查處18人以上的天數共有48次,其中周五有17次,占總次數的35.4%;周四有19次,占總次數的39.5%。
從醉駕查處的時間段分析,20時至22時為醉駕查處高峰期,2016年該時段查處醉駕人員1247起,占查處總數的48.2%,2017年該時段查處醉駕人員1700起,占查處總數的54.6%。
凌晨后查處數逐步增加。2016年0時-凌晨4時查處數為331起;2017年0時-凌晨4時查處數為376起,比2016年多45起。
武漢交警提醒,武漢交警對酒駕查處采取的是“全天候·全方位”整治模式,不分節假日,在任何時段、任何地點都可能設崗查處,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71人因拒吹氣、冒用他人身份、沖崗被從重處罰
市交管局事故處醉駕辦案中心介紹,部分酒駕司機在被抓獲的過程中,為了逃避處罰,會用一些“急中生智”的伎倆,例如拒吹氣、冒用他人身份、沖崗等,2017年有71人因不配合執法的行為,被從重處罰。
案例一:拒絕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
2017年12月21日晚11時,漢陽區大隊民警在漢陽大道羅七路路口設卡盤查,攔下一輛鄂AD1***號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車,因為駕駛人徐某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于是漢陽大隊民警直接將其送到漢陽醫院醒酒中心強制血檢,徐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8.3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徐某行為屬于“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類似這樣的案例,全年發生了35起,他們將會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
案例二:使用他人駕駛證或者身份
2017年12月9日,醉駕辦案中心民警楊彥在辦理8日查獲的一起醉駕案件時,發現醉駕嫌疑人張某使用的駕駛證系偽造,用一本真的駕駛證換上了自己的相片。經調查,張某從未考取過駕駛證,偶然撿到一本駕駛證后,將自己照片換了上去。
張某不僅醉駕,還存在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及無證醉駕等多項違法。武漢交警在2017年的酒駕、醉駕整治行動中,查獲了18起使用偽造證件的醉駕司機,他們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
案例三:強行沖崗
2017年9月6日晚上11時,東西湖大隊民警在東吳大道六順路路口設卡盤查,示意一輛浙E56***號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車停車檢查,該車駕駛人拒不停車強行沖崗。當駕駛人駕車行駛至田園街七雄路三中門口時,最終還是被交警攔下。
經對駕駛人余某進行檢測,乙醇濃度為87.6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余某強行沖崗,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最后被從重處罰,余某被處以4個月拘役,據統計,像余某這樣意圖強行逃避處罰的醉駕司機,全年被查獲18人。
武漢交警提醒,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將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故意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標準時,也同樣被認定為醉酒。(記者魏娜 通訊員張鵬 郭文)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