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7月月24報訊(記者陳凌墨 通訊員 朱博)今日,楚天都市報記者從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悉,《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突出了湖北特色,明確了特殊行業經營者義務。
餐飲服務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修訂草案第三章用12個條款,分類對公用企業、餐飲、教育培訓、家政等行業經營者義務予以明確,對治理我省上述領域消費侵權問題,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撐。
比如,規定經營者提供餐飲、娛樂服務,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拒絕消費自帶酒水,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的費用。
經營者提供攝影、攝像、沖印、打印、光盤刻錄服務,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格、時限等提供服務。服務結束后,應當將照片、底片、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另行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經營者采用網絡銷售網絡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退貨、退款義務。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應當保證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根據國家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過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環節,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投訴受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確定
修訂草案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應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在六十個工作日內終結。
有關部門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提出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效證據。并且,消費者向有關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