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號: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
3785號
案由: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原告:北京華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下稱華奧分公司)
被告:武漢阿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公司)
被告:聶駿
被告:杜瑩
裁判要旨:
客戶名單屬于經營中形成的客戶信息,記載了權利人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聯系方式等內容,與權利人提供的特定服務密不可分,具有專有性和區別性特征,可以認定為商業秘密。權利人將客戶信息存儲于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中,并對登錄信息主體、方式、設備進行了限定和控制,對接觸信息的人員所負保密義務予以了告知,可以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權利人未向離職員工支付保密對價并不可以擴展為離職員工對其受雇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可以隨意披露、利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否則可以認定離職員工主觀上具有過錯。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應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權利人除對被訴侵權人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性承擔舉證責任外,還須承擔被訴侵權人經營的客戶與權利人涉案客戶名單中的客戶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華奧分公司系北京華奧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營范圍為汽車裝飾、汽車配件的銷售、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在經營過程中,華奧分公司通過其“安心業務服務管理平臺”系統對其經營信息和客戶信息進行管理。2016年2月底,杜瑩入職華奧分公司。同年3月1日,華奧分公司與杜瑩簽訂《勞動合同書》,該協議約定杜瑩擔任華奧分公司客戶經理。同日,雙方還簽訂《職業規范承諾書》,杜瑩向華奧分公司承諾對銷售及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上述合同、承諾書簽訂后,杜瑩入職華奧分公司,被華奧分公司指派至其合作4S店—富爾公司從事汽車保養業務。2016年9月1日,杜瑩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離職申請。同日,華奧分公司與杜瑩簽訂了《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約定自簽署之日起長期有效,不以工作結束等情況終止。此后,杜瑩離職華奧分公司,華奧分公司未向其支付補償金。杜瑩與聶駿系夫妻關系。杜瑩從華奧分公司離職后,進入聶駿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阿里公司工作。阿里公司與華奧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相同。杜瑩進入阿里公司后,華奧分公司發現與其存在合作關系的4S店—安奇東本店經營業績下滑,疑與阿里公司、聶駿、杜瑩三者有關,遂向法院起訴。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華奧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定價策略和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其商業秘密的問題。1、定價策略和客戶名單都屬于經營信息,存在成為商業秘密的可能。但華奧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定價策略的內容、特征、范圍及該經營信息存在的載體,故無法判斷華奧分公司所主張的定價策略是否構成反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及需要保護的可能性。2、華奧分公司所訴客戶名單記載了華奧分公司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聯系方式等信息,具有特定性,與華奧分公司提供的特定服務密不可分,屬于由華奧分公司獨有、獨享的客戶信息。該客戶信息存儲于華奧分公司所有的“安心業務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之中,華奧分公司對該系統采取了相應的管控措施,構成反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應受法律的保護。3、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華奧分公司未向杜瑩支付保密對價并不可以擴展為對其受雇期間掌握的華奧分公司的涉案經營秘密隨意披露、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
關于華奧分公司主張三被告非法獲取、利用其訴稱的商業秘密是否成立的問題。1、杜瑩任職華奧分公司期間,未向公司如實陳述聶駿在阿里公司工作的事實,存在獲取華奧分公司涉案客戶名單的主觀動因。杜瑩與聶駿系夫妻關系,阿里公司與華奧分公司存在相同的市場競爭關系。杜瑩從華奧分公司離職后進入聶駿所在的阿里公司,由此可以認定聶駿和阿里公司具有接觸華奧分公司涉案客戶名單的可能性。2、華奧分公司并無證據證明阿里公司所經營的客戶與華奧分公司涉案客戶名單載明的客戶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情形;同時,華奧分公司并未證明與其合作4S店—安奇東本店業績下滑的原因來自于三被告的被訴行為,或與三被告的被訴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華奧分公司并沒有完成對其訴稱的阿里公司的客戶與華奧分公司涉案客戶名單中的客戶相同且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法院最終駁回華奧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
1、本案積極回應了新經濟形態下,汽車服務行業特別是汽車零售市場售后服務行業離職員工與客戶名單保護的熱點問題,具有新穎性。本案是我市首例汽車行業類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系因離職員工從事與權利人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汽車行業引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被侵害的商業秘密為客戶名單和定價策略,由于此類侵權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國尚屬少見,因此本案的審理和裁判備受行業經營者、行業從業人員、行業協會,特別是社會公眾和相關媒體的關注。案件審結后,雙方均未上訴,法院就汽車零售服務行業離職員工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向相關汽車行業協會發出了司法建議,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得到了汽車行業協會的積極回應,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為回應社會公眾對該類事件的熱切關注,武漢電視臺、湖北電視臺、武漢晚報對該事件爭相報道,其中《老東家狀告“間諜”因無法舉證而敗訴》一文,詳細介紹了本案始末。媒體的宣傳報道喚醒了公眾對隱私信息的保護意識,提升了相關行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不僅有利于營造同業市場的良好競爭環境,促使同業市場良性競爭,更強化了知識產權規則意識。
2、本案厘清了商業秘密特別是經營秘密案件的裁判要素之間的關系,細化了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明確了審理該類商業秘密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為該類案件審理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審理思路和嚴密的裁判邏輯。其一,在認定客戶名單是否成為經營秘密的保護對象時,強調客戶名單的客觀性、客戶開發來源的穩定性、承載客戶名單信息的載體和媒介、客戶名單的內容以及獲取客戶應該具有的區別性特征和客戶名單的專有屬性。其二,在侵犯客戶名單類型的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強調權利人對被訴侵權人客戶名單與涉案客戶名單具有交叉和重疊的事實的證明責任,并由此分配被告抗辯其獲得交叉、重疊客戶名單正當性的舉證責任。其三,在認定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方面,強調離職員工應當承擔的保守原工作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闡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間的關聯關系,并最終明確商業秘密案件中員工保密義務的法定義務和競業限制的約定義務的價值位階。以上規則都是對客戶名單類型的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舉證責任分配的細化和提煉,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