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首都機場的爆炸案說明,各級政府面對違法和不公時處置失當,有可能會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
首都機場爆炸案的肇事者冀中星,曾經接受自認為沒有“過錯”的東莞市厚街鎮公安分局的10萬元“救助款”。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救助款”這一規定,厚街鎮在不承認違法行政導致當事人致殘、缺乏國家法律依據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等前提下,對當事人給予“救助款”是出于什么目的?無獨有偶,前不久發生在湖南的瓜農被毆打致死案,在致死原因不清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就落實了補償費89萬元。
正如大量報道所言,這種“救助款”帶有“封口費”之嫌,目的在于阻止有關人員上訪和縮小事件的影響,避免一票否決。實踐證明,如果基層干部不是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而僅僅是從保護自己個人的烏紗帽,僅僅是下級對上級負責,很多時候是買不到穩定和平安的,反而適得其反。
造成當前此類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個別干部,對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缺乏全面了解和把握。
眾所周知,高層對社會管理的思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創新和改進。2004年6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正式提出“社會管理創新”。2011年2月,黨中央舉辦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強調要“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2011年3月,“社會管理創新”一詞首次以重要篇幅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在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單獨成篇,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擺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社會管理創新,就是要求從傳統的“整治命令”思維,到“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從政府“包打天下”,到注重運用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合力;從“滅火”,到突出源頭治理;從硬性行政手段,到重視運用經濟、行政、道德、科技等手段綜合管理。這是新形勢下政府和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
其次,一些地方和個別部門,面對新形勢新問題,缺乏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識。
比如,不善于利用民意表達機制和協調利益關系,不懂得如何通過面對面交流增進相互理解,以信息技術促進政務公開,以體制創新建立回應機制等,面對群眾,解決不好涉及居民根本利益的問題。
又如,對人民生活關注不夠,不能夯實民生基礎和及時把經濟發展的成果,轉化為人民生活品質,沒有把弱勢群體放在民生事業的首位。重管理,輕服務,不能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服務中實現管理,包括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模式。不善于“讓群眾自己切蛋糕”和“把最棘手的矛盾和問題交給群眾自己解決”,反而是自己動手切“蛋糕”,自己出手解決問題,由于方法不當或者出于私心私利,難以做到公平公正。
再如,不懂得如何發揮社會自治的作用。不能深入探索城鄉社區治理模式,做實基層社會管理基礎。不懂得利用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包括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工作程序,培養社會工作人才,提升社會管理專業化水平等。
再次,在一些地方政府,個別官員本身就是群眾上訪的導火索。
一些干部忽視群眾的聲音,對群眾主體地位缺乏認識,認為他們素質不高,只知道做基層群眾的官,不知道如何做他們的服務員。群眾有問題、有訴求不能及時回應。一旦出了問題,就不惜攔截、截訪,導致問題和矛盾升級。
在城鎮化加速時期的拆遷過程中,土地引發的社會矛盾也日漸突出。例如,國家規定征地標準和補償辦法,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補償農民,這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出在地方開發機構拿到土地后,按照市場價格出售,有時候甚至是暴利。地方政府以高價把土地賣給了開發商,開放商必須以高價把房子賣出去,最終是老百姓承擔高房價。幾十年的土地開發,不僅埋下了地方債的地雷,也埋下了社會沖突的地雷,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謀取土地高價格和高額財政收入。
不要低估了土地財政的經濟成本,更不能忽視土地財政的社會成本。土地財政的社會成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當初為了吸引投資,地方政府不惜強行拆遷引發的社會沖突。另外一部分是地方政府以高地價賣給開放商土地,開發商為了回收高付出強加給房主的各種成本,這些成本有的會在居民入住以后逐步暴露出來,最終還是要由政府通過“維穩”來解決。
地方政府在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埋下了短效和長效炸彈,對此要有清醒認識。如果任由各種矛盾積累,遲早會有爆發的一天。面對這些挑戰,源頭治理才是根本。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