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東臺市政府撤銷了該市鹽務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市鹽務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沒收了終端零售商的240公斤外省食鹽。
2017年5月16日,東臺市鹽務局發現當地人薛某某處有久大(應城)鹽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久大應城”)在湖北省生產的240公斤古蘭真精制碘鹽,便先行登記保存上述食鹽,并在三天后作出了沒收薛某某240公斤食鹽的行政處罰。
薛某某表示不服,向東臺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7月18日,東臺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東臺市鹽務局沒有調查薛某某的營銷上游——久大應城銷售人員王某某或久大應城,并在薛某某陳述和申辯期間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并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臺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東臺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5月16日,在東臺市鹽務局檢查出240公斤(共10袋)久大應城生產的食鹽后,久大應城的銷售人員王某某曾向鹽務局提供公司的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批發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產品配送單等材料。
然而,東臺市鹽務局并未對王某某進行調查取證,只是當場制作了《鹽政執法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詢問筆錄》中,薛某某也曾表示,食鹽是從王某某處購進。
5月19日,東臺市鹽務局作出《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于當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上述240公斤食鹽。
該處罰決定的依據是,薛某某違反了現行《食鹽專營辦法》的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但工信部公開資料顯示,久大應城已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之中,同時獲得了工信部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只是公司位于湖北省,對江蘇來說屬于外省鹽企。
對于該處罰,薛某某表示不服,向東臺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東臺市政府于7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顯示:東臺市鹽務局未經調查王某某或久大應城即認定向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王某某購買食鹽,并在申請人陳述和申辯期間,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并決定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究竟是薛某某或王某某個人在經營食鹽,還是(久大應城)公司在賣,這是不同的性質。”7月26日,東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復議科的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處罰決定撤銷后,東臺市鹽務局應重新對此案進行調查。
外省鹽跨省經營屢遭扣鹽
26日,對于外省鹽進入東臺市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如何辦理等問題,東臺市鹽務局鹽政科一位負責人婉拒采訪,只稱“只要手續合法就可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自2017年鹽改以來,根據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通知,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均可以進行跨省經營,并可以通過自建物流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配送至終端、自建分公司、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銷售以及現有渠道等四種方式銷售食鹽,食鹽生產和銷售進入了更加開放的自由競爭階段。
然而,鹽改逾半年多,多家鹽業公司曾在跨省賣鹽過程中被當地鹽務局查扣食鹽。澎湃新聞詢問了解到,鹽務局多以“先行登記保存”的名義扣押食鹽進行調查,卻很少會給出最終的調查結果,在規定的七天期限內返還食鹽的情況更是少之又少。
“事實上,不管哪種途徑,食鹽銷售在實踐中都不得不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多級分銷經營,不可能全部實現直接的一級分銷,往往是需要與醬油、味精等調味品或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一起層層批發,通過密集的分銷渠道才能把食鹽最終送到消費者手上。”鹽業體制改革專家、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淵近日告訴澎湃新聞。
何淵認為,如果用批發許可證來嚴格限制外省鹽企的跨省分銷行為,勢必會給鹽改帶來極大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