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為第二批公職律師頒證,這不僅是落實兩辦《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規定的具體措施,更是食品藥品監管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保證。
2016年11月,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了《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方案》,并報經司法部審核批準。該方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機關應當設立公職律師。
筆者認為,公職律師制度的實施,有以下意義。
食藥監系統設立公職律師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一是有利于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設立公職律師崗,將為公職律師代表所在單位權益維護以及從事律師法律服務提供重要保障。
二是有利于優化完善專業分工。在本系統內,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同時社會律師中具有食品藥品等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較為稀缺,能夠掌握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類規范性文件的律師更是鳳毛麟角。因此,在食品藥品監管人員中培養公職律師,將成為未來解決本專業領域法律問題的最優途徑。
三是有利于有效控制法律風險。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因各種原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風險日益增高。因此,通過在系統內培養和組建專門公職律師,可以充分發揮其法律專業優勢,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工作法律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公職律師在行政機關從事法律事務獨具優勢 公職律師供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既是國家公務員又是律師,具有雙重身份,其代表所在單位從事法律事務比起一般公務員具有明顯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擁有復合專業背景。與社會律師相比,公職律師能更快速準確地分析并及時有效地解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為食品藥品監管有效運轉提供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利于專業領域內溝通。雖然社會律師的法律專業知識水平較高,能解決好共性的法律問題,但是,對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機構的運作情況缺乏了解。而系統內的公職律師,熟悉本系統執法機構的運作情況,在處理具體食品藥品法律事務上能夠發揮難以替代的作用,便于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法律事務。
三是能夠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食品藥品的法律事務涉及食品藥品專業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同時還存在內容交叉的情形。公職律師可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法律專業保障,從而有效提高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效率。
四是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應對行政復議訴訟案件。在行政訴訟實踐中,律師發揮的作用主要是在于法庭辯論階段,即發揮其訴訟經驗豐富的優勢,把握法庭辯論的節奏和技巧。而訴訟中的絕大部分工作還是得靠行政機關自己的應訴人員來完成,可以說,在行政訴訟中,關鍵靠自己,律師只是起協助作用。面對行政相對人越來越強的維權要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通過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儲備法律人才,提高應訴技巧,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應對行政訴訟復議案件。
隨著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不斷發展,以及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的不斷提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面臨的法律事務和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以監管部門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有利于實現決策的法治化、科學化、民主化,妥善應對各類法律糾紛。
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公職律師工作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要對公職律師的管理、培訓以及開展執業活動給予支持、幫助和鼓勵,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建議有條件的,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置專項崗位津貼;明確公職律師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進行年檢考核、開展執業活動、繳納會費等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